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 本次重大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重庆钢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于近日接到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7)渝01民初608号《应诉、举证暨传票》,知悉:原告重庆渝商再生资源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重庆渝商”)与被告重庆钢铁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为该法院受理。随该《应诉、举证暨传票》一并送达的《民事起诉状》主要内容如下:
原告:重庆渝商再生资源开发有限公司
被告:重庆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原告诉讼请求:
1、请求法院判本公司立即向重庆渝商支付货款89841985.21元及资金占用利息损失(损失以89841985.21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从2017年1月1日至实际付清之日止,利随本清,暂计算到2017年3月31日资金占用利息损为952940.40元);
2、请求判令本公司立即向重庆渝商退还保证金6050000元;
3、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本公司承担。
二、本公司关于此案的情况说明
本公司与重庆渝商自2015年到2016年签订工况产品购销合同12份。合同总金额:220592500元,实际发生金额:164384661.10元,支付金额:89841985.21元。另该司支付本公司质量保证金500万元,合同保证金100万元,投标保证金5万元,重庆渝商合计在我公司欠款余额95891985.21元。
三、 判决或裁决情况
截至本公告日,上述案件尚未开庭审理。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因本案尚未开庭审理,暂无法判断对本公司的影响。公司将根据诉讼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五、截至本公告日,本公司2017年度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如下:
注:上述重大诉讼、仲裁事项中,本公司均作为应诉(被申请)方
六、备查文件: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应诉、举证暨传票【(2017)渝01民初608号】
特此公告 。
重庆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7年5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