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会议的召开
1、召开时间:2017年6月22日下午14:30
2、召开地点: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湘府西路222号华菱园主楼1206会议室
3、召开方式: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
4、主持人:公司董事易佐先生
5、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6、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44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2,115,596,141股,占公司总股份3,015,650,025股的70.1539%。
其中: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2人,代表股份1,806,787,675股,占公司总股份的59.9137%。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42人,代表股份308,808,466股,占公司总股份的10.2402%。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管人员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出席了会议。
三、议案的审议情况
本次会议听取了《2016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并以记名投票方式审议表决了以下议案:
1.《公司2016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2,111,826,66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218%;反对3,207,37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516%;弃权562,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66%,通过了该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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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投资者(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以外的股东)投票情况:同意1,326,66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6.0327%;反对3,207,37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62.9373%;弃权562,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1.0299%。
2.《公司2016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2,111,826,66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218%;反对 3,207,37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516%;弃权562,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66%,通过了该议案。
中小投资者(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以外的股东)投票情况:同意1,326,66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6.0327%;反对3,207,37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62.9373%;弃权562,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1.0299%。
3.《公司2016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出具了天健审字第[2017]2-69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审计报告全文登载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巨潮资讯网上(http://www.cninfo.com.cn)。
表决结果:同意2,111,818,66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214%;反对 3,215,37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520%;弃权562,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66%,通过了该议案。
中小投资者(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以外的股东)投票情况:同意1,318,66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5.8758%;反对3,215,37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63.0943%;弃权562,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1.0299%。
4.《公司2016年度报告全文及其摘要》
公司《2016年年度报告全文》(公告编号:2017-12)及《2016年年度报告摘要》(公告编号:2017-13)登载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上。
表决结果:同意2,111,818,66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214%;反对 3,215,37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520%;弃权562,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66%,通过了该议案。
中小投资者(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以外的股东)投票情况:同意1,318,66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5.8758%;反对3,215,37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63.0943%;弃权562,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1.0299%。
5.《公司2016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鉴于公司以前年度亏损尚未得到弥补,公司2016年度拟不进行利润分配,也不实施资本公积转增股本。
表决结果:同意2,111,103,20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7876%;反对3,930,83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858%;弃权562,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66%,通过了该议案。
中小投资者(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以外的股东)投票情况:同意603,20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1.8364%;反对3,930,83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77.1336%;弃权562,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1.0299%。
6.《关于预计2017年公司与华菱集团日常关联交易总金额的议案》
预计2017年公司将与华菱集团发生日常关联交易不超过1,434,304万元。预计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实施完成前,公司原有钢铁资产与华菱集团预计发生日常关联交易1,094,907万元,其中关联采购及接受综合后勤服务795,596万元,关联销售及提供劳务等295,678万元,财务公司利息、手续费及佣金收入3,102万元,财务公司利息及佣金支出530万元;重大资产重组实施完成后,公司发电资产与华菱集团预计发生日常关联交易339,397万元,其中关联采购及接受综合后勤服务158,115万元,关联销售181,283万元。
该议案为关联交易,关联股东华菱集团已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同意305,257,79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8.7777%;反对 3,777,47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2223%;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 %;回避表决1,806,560,875股,通过了该议案。
中小投资者(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以外的股东)投票情况:同意1,318,66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5.8758%;反对3,777,47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74.1242%;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律师谭程凯、徐樱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其结论性意见为:湖南华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监事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律师为本次大会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法律意见书全文登载在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上。
湖南华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年6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