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河北省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去产能企业职工安置工作的若干意见》,将去产能企业职工安置政策范围由钢铁、煤炭、水泥、平板玻璃四个行业的企业扩大到钢铁、煤炭、水泥、平板玻璃、焦炭、火电六个行业的企业。该意见实施期限为2017年1月1日至2020年底,此前河北省援企稳岗政策停止执行。
意见提出,鼓励和支持去产能企业通过多种渠道,挖掘和开辟新的就业岗位,通过内部转岗方式安置职工。对纳入当年去产能关停计划、已停产放假的困难企业,可通过财政专项奖补资金对尚未解除劳动关系的下岗职工发放基本生活费,基本生活费标准按当地最低工资的80%计算。
意见调整了援企稳岗政策,将现行援企稳岗政策中的岗位补助、社会保险补助和转岗培训补助统一整合为稳岗补贴,适用范围包括化解过剩产能、淘汰落后产能、治理大气污染工作涉及企业以及脱困升级中对当地经济、就业有重大影响的企业(具体企业由统筹地区政府确定)。
意见还提出,各地要围绕生态环境建设、城市综合治理、社区便民服务等领域,开发一批公益性岗位,对去产能企业分流职工中“4050”等就业困难人员给予兜底安置。当年腾退和新增的公益性岗位,首先用于去产能企业职工安置。